计生简明问题及案例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4-06-04浏览次数:331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2014年3月29日第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为便于大家更好了解单独两孩政策,编写简明问答及案例30则,供大家学习。

1、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意义?

答: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适应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二是有利于逐步实现国家政策与群众意愿的统一,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三是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2、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对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会不会造成压力?

答:我省已从2001年1月起实行农村一方独生子女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仅增加城镇一方单独居民。根据对城镇单独已生育一孩夫妇家庭的全面调查和问卷情况分析,2014年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对实现我省“十二五”总人口控制目标影响较少,不会给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资源造成大的压力。同时,我们将继续做好出生人口的监测预警,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

3、这次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意味着计划生育工作放松了吗?

答:单独两孩政策的出台,不改变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的性质,不意味着放松计划生育工作,而是中央结合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时俱进作出的战略部署,符合群众的意愿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从总的趋势来看,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将长期存在,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坚持一票否决不变。必须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给予奖励;对违法生育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4、《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删除。

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

在第七章附则增加一条:“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5、为什么叫单独两孩而不是单独二胎?

答:单独两孩政策是指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之所以称“两孩”而非“二胎”,是强调生育“数量”而非“胎次”。如果单独夫妇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适用单独两孩政策。

6、单独两孩政策使用哪些人群?

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已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一方为独生子女;

(2)双方只有一个子女;

(3)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福建省。

7、独生子女是指什么对象?

答:《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除了《条例》的界定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独生子女:

(1)本人曾经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未生育子女死亡,其为父母现存唯一子女的;

(2)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且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独养子女的;

(3)双方生育一个子女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或者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8、符合单独两孩条件的,如何申请办理生育二孩的手续?

答:(1)双方户籍在福建的,可以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女方户籍在福建,男方户籍在外省的,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3)男方户籍在福建,女方户籍在外省的,如女方户籍所在地未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可以在福建申请;如女方所在地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应当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

9、夫妇双方都是外省(市、区)户籍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能否使用福建省单独两孩政策?

答:夫妇双方都是外省(市、区)户籍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其执行户籍地生育政策,不适用福建省单独两孩政策。

10、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如何申请再生育?

答:单独两孩的审批属于再生育审批范围,按照《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材料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11、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需要哪些材料?

答: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需要以下材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再生育申请表》和双方近期免冠两寸照片;

(3)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有效证件即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承诺声明。

12、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已经怀孕但没有生育的,如何处理?

答: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单独夫妇已经怀孕,但孩子在政策实施(2014年3月31日)以后出生的,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按照《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规定补办再生育服务证。

13、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已经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怎么处理?

答: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已经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4、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是否要退还?

答: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15、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放弃再生育,又提出再生育申请的,已享受的奖励是否要退还?

答: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放弃再生育的,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了相关奖励优惠待遇后,又提出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费及有关优待优惠的资金和物质。

16、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已申请了病残儿鉴定,如何处理?

答: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已经申请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并进入鉴定程序的,终止鉴定。

17、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无城乡差别?

答:无差别。我省已从2001年1月起实行农村单独两孩政策,此次实行单独两孩政策是将原来城镇实行的双独两孩政策改为单独两孩政策。

18、当事人提交材料后,多长时间能活的审批?

答: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情况特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19、申请人弄虚作假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申请人必须对自己提供的情况及材料和承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已审批未生育的撤销其再生育服务证;已生育的按政策外生育处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20、再婚夫妻王某、林某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王某是独生子女,王某林某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答:不行。适用单独两孩政策应同时具备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已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福建省的三个条件。王某林某已有两个子女,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

21、刘某齐某生育一女,刘某父母生育刘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但未再生育;齐某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母亲在婚后生育一孩,刘某齐某夫妇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答:可以。刘某没有同父异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可以认定为独生子女,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

22、叶某陈某2008年9月生育一孩,叶某父母离婚后随父生活,陈某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叶某王某父母在婚后都没有再生育,叶某陈某是否可以认定为独生子女?能享受独生子女优惠政策?

答:可以。叶某陈某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可以认定为独生子女,享受独生子女优惠政策。

23、王某,原属独生子女,父母离婚后判随父亲,父亲未再婚,母亲改嫁后又生育小孩,王某有了同母异父的兄妹但不在该家庭,可否享受有关独生子女的奖励优惠政策?

答:不行,王某有了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不能享受独生子女相关政策。

24、江某(未婚)抱养一孩,抱养的小孩是否为独生子女?

答:可以。小孩长大后可以使用独生子女的生育政策。

25、陈某林某生育一孩,陈某曾有一个姐姐于2007年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姐姐未生育小孩);林某有两个兄弟,问陈某林某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答:可以。陈某曾经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但姐姐未生育子女死亡,其为父母现存唯一子女的,视为独生子女。陈某林某可以一方为独生子女身份提出再生育申请。

26、单独或离婚的家庭能否为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孩子超过14周岁的,现要求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否办理?

答:独生子女证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原则上应一对夫妻方可办理。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孩子超过14周岁维达18周岁,可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事实上仅一个子女的,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独生子女相关证明后,依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相关政策,如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政策等。

27、江某王某已生育一孩,江某(男)福建户籍,王某(女,独生子女身份)户籍所在省未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可否在福建以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提出再生育申请?

答:可以。如果夫妇俩的户口不在同一个省(区、市),只要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开始实施单独两孩,就可以提出再生育申请。江某夫妇可以在福建提出单独两孩的再生育申请。

28、叶某4岁的时候被养父收养,养父没有其他子女,并办理了收养手续,叶某是否可以认定为独生子女?

答:可以。在十四周岁之前被收养,且养父母没有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

29、陈某林某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2009年又生育了一个子女,陈某林某的收养和生育的子女是否可以认定为独生子女?

答:可以。生育一个子女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或者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认定为独生子女。陈某林某收养和生育的小孩均可认定为独生子女。

30、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时间?

答: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29日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2014年3月31日)施行单独两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