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福建医科大学新生“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学生工作处
2017年8月31日
福建医科大学新生“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正常入学,根据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生“绿色通道”指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在提交相关证明后,可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住宿费,先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新生。
第四条申请“绿色通道”的新生,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二)家庭无经济来源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烈士子女、伤残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儿等家庭经济确属困难的;
(四)父母均下岗,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因其它原因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五条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并附乡(镇、街道)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新生“绿色通道”申请表;
(二)各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核本学院(部)学生的“绿色通道”申请,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新生持学院(部)审核后的“绿色通道”申请表报学生工作处审批,核定缓缴费用金额;
(四)学生持《“绿色通道”审批证明》办理报到手续。
第六条对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新生,学校将进一步核实其困难情况,并根据困难程度,给予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资助。经核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应及时补缴学费。
第七条各学院(部)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积极、主动、热情的服务,除允许其缓缴学费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外,还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其它困难。
第八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实际经济情况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学生,学校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应取消其缓缴学费资格,责令其补缴学费,并按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获得资助者,取消其受助资格,并收回所获资助。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