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
闽医大﹝2007﹞355号
2007年12月27日
各学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暂行办法》(新教高﹝2002﹞3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福建医科大学资助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暂行办法》(闽医大〔2005〕文374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是本学年根据《福建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闽医大〔2007〕文230号)文件,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本科学生。
二、资助经费
资助经费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财政拨付给我校的新疆少数民族家庭困难学生专项补助金中安排。
三、资助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上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二)遵守高等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守则。
(三)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一)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二)学习主观不努力,2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
(三)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四)参加非法宗教活动;
(五)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六)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四、资助等级及金额
对已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在发放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学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财政实际拨付的经费,确定当年度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的具体资助金额。
五、资助经费发放
每年10月确定当年资助金额和人选,并及时发放资助经费。10月底将本年度资助经费使用发放情况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六、资助经费的管理
(一)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资助经费管理,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资助工作的组织与检查、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审计,在主管校领导主持下,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做好该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二)每一学年结束后,此专项经费如有节余,将结转至下一学年继续使用,并将结转情况函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