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优化校园育人环境,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师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指福建医科大学校区内的所有道路、广场、停车场、校门出入口及学校周边管控区域。所称人员,指本校师生、访客、第三方服务人员等所有进入校区内的人员。所称车辆,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包括但不限于汽车(客车、货车、轿车、特种车辆)、专用工程车、四轮电瓶车等;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福建医科大学校区内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保卫处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校园实际情况,适时优化校园内的交通管理措施,确保道路交通规范、有序、安全、畅通。
(二)加强与属地交通管理部门联系,牵头开展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安全出行意识以及应急避险和处突能力。
(三)负责车辆进出校园权限的登记备案和审批管理。
(四)负责校园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管理设施的规划、设置、维护与更新。
(五)加强对校园内的交通安全检查,运用技防手段,对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依法配合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发生在校园内的交通事故。
(七)其他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事项。
第二章 车辆进出管理
第五条 校门分别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及人行通道,实行人车分流通行。
第六条 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进出校园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凭车牌识别或身份识别进出校园。
第七条 机动车登记备案仅限校本部教职工、驻校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需要备案车辆。在校学生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备案。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管理分别按《福建医科大学机动车辆入校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福建医科大学校内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执行。
第八条 未登记备案的校外机动车进入校园应提前申请报备,驾驶人应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预约码,说明进校事由,经值勤人员核实登记后方可通行。
(一)访客车辆进校应提前预约申请,填写车辆和人员信息、预约事由、通行时段等。预约信息与通行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预约车辆存在超限、超载等安全隐患或其他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的,不予批准通行。
(二)来校参加培训、考试、比赛、重大活动、业务洽谈等,涉及较大批量机动车入校的,主办二级单位可通过填写《福建医科大学车辆入校申请表》,批量办理机动车进校申请。
(三)运送物资的车辆,由校内各二级单位提前向保卫处申请报备,从指定入口进校。大型货车、载重车辆(8吨及以上)、寄递物流车辆应避开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时段,并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四)进校施工的车辆,由基建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提前申请报备,且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
(五)来校执行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紧急任务的车辆可直接通行。
第九条 教练车、出租车、网约车、拖拉机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校外外卖送餐车辆、摩托车及无牌、无证、无保险的各种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条 所有运送物品出入校门的车辆及人员,应自觉接受值勤人员的安全检查。运送货物出校的车辆,须持有相关学院或部门批准的《大件物品离校通行条》。对无效证明或存在可疑情况,值勤人员有权予以暂扣,做进一步核查处理。
第十一条 午夜0点至凌晨6点关闭部分校门,关闭期间因特殊原因需出入校园的,须从指定校门通行。
第十二条 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入校须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并遵守学校危化品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车辆、人员进入校园后,须遵守交通规则和校园道路交通指示标识,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十四条 在校园内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需注意观察路况,遇到行人时,须安全礼让、减速缓行,行人享有优先通行权。
第十五条 机动车最高时速不超过每小时30公里,原则上不允许使用辅助驾驶功能,严禁超速行驶、违规超车、鸣笛、逆向行驶。
第十六条 师生使用共享自行车应遵守运营商有关管理规定,文明用车、规范停放。严禁载人、危险骑行、占为己用等行为。
第十七条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不得在校园道路上开展妨碍正常交通秩序的活动。若确因工作需要占用道路的,必须事先书面报请保卫处批准,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设置醒目警示标识,工作完成后,应立即恢复道路原样。
第四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八条 车辆停放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车辆应在指定停车区域停放,不得在禁停区域、消防通道和安全疏散通道停放,不得阻碍交通。机动车停车位和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得相互挤占。
(二)电动自行车不得停放在楼栋内、架空层、地库等区域。
(三)机动车驾乘人员下车开门时应注意观察周边情况,避让过往行人和其他车辆,确保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四)遇有交通执勤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执勤人员的指挥停放车辆。
第十九条 校外机动车原则上不得在校园内停放过夜。校内备案机动车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停放过夜的,应当将车辆停入停车场并在前挡风玻璃醒目位置放置有效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严禁长期搁置、废弃车辆占用校园停车资源。所有报废、无法行驶、严重破损、长期无人维护的车辆,车主须及时清理;逾期未处理的,学校将按照“僵尸车”依法依规统一处置。
第五章 交通事故和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种车辆和行人在校园内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如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自行协商解决;如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由保卫处协调处理;协调不成时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发生人员受伤或较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联系保卫处。保卫人员及时抵达现场,协助医护人员抢救伤员,配合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事故。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损坏校园道路、交通标识、交通安全设施的,须立即报告保卫处,并按照实际损失照价赔偿或恢复原样;对故意破坏道路设施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学校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事车辆在案件处理期间暂停校园通行权限。
第二十三条 对多次违反校园交通管理和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驾驶人分别采取提醒教育、校内通报,直至禁止车辆进校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服从执勤人员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责令赔偿相应损失;构成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执勤人员应热情服务、按章办事、文明值守。对存在态度恶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执勤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从严从重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授权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建医科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闽医大〔2020〕39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