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创建宁静优雅、安全和谐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0]52号)、《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加强校园治安管理和校风校纪、精神文明建设,制止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和政治稳定。
第三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须坚持“教育在前、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逐级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进一步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师生参与、齐抓共管”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体系,共同推动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省、市综合治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综治委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主任,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其他校领导任副主任。综治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办公室挂靠保卫处。各学院成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各学系负责人、思政辅导员是所在单位、班级综治负责人。
第六条综治委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部署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组织、指导、督促实施。
(三)建立健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组织体系,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检查、考核各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四)总结推广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典型经验,表彰先进。
(五)办理学校党委交办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综治办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党委、综治委以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安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起草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方案和总结,提出具体工作建议。
(二)经常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各单位校园综合治理工作情况。
(三)依据《校园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学校的有关文件,组织全校校园综合治理工作检查和考核,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落实奖惩事项。
(四)做好校内外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报送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五)完成校综治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各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综治负责人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
(二)认真贯彻落实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安排,按照与校综治委签订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做好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各项岗位安全责任制,把法制教育、治安防范、帮教转化、民事调解等项工作落实到人。
(四)落实治安防范、防火和防盗等安全措施,做到专人负责,制度健全,措施得力。
(五)定期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提高遵纪守法自觉性。
(六)定期总结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章工作任务
第九条扎实开展安全教育,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行政管理议事日程,做到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主动承担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教育、校规校纪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增强法纪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不断强化学生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网络安全教育,防止网络诈骗和传销,预防和减少网络犯罪。加强生产实习、社会实践等环节的管理,落实安全措施,杜绝各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加强安全工作研判,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全员参与、分类治理、自查自改、动态监控、闭环管理、联防联动长效机制,做到隐患整改预案、措施、责任、资金、时限“五落实”,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和管理信息化,及时排查、分析、研判存在的突出矛盾纠纷。建立预测、预警、预报机制,加强学校和班级综治安全信息员队伍建设,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和行为动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问题学生和教职工的思想引导、心理疏导、行为管控和台账管理,及时排查化解师生矛盾纠纷。预防发生集体上访、非法集会、游行及罢工、罢课、罢餐事件,确保学校政治稳定。
第十一条加强校园秩序管理,维护良好校园秩序。严格执行校园秩序管理、校门秩序管理和校园安保值勤的有关规定,加强门卫值班和校园巡逻,加强重点部位的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的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租赁房屋和外来人员的管理,严禁在校园内从事各种宗教活动,严防各类邪教组织向校园内渗透。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校园内发生案件和事故,加强校内交通管理。依法打击各类危害学校和师生员工安全的违法犯罪,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校内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和改造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保护师生员工的权益。
第十二条加强校园环境整治,创建优美育人环境。严格校园商业网点管理,加强卫生、食品等安全工作,为创建校容整洁、秩序良好、优美和谐的校园环境提供保证;加强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各种管网的安全运行;加强校园文化环境整治,严格校园舆论宣传阵地、文化设施和大型活动的管理,优化教书育人环境。提升师生员工维护优美和谐校园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第十三条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强化四个能力建设。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福建医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岗位责任,不断强化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条件、隐患排查整改和日常管理制度措施,强化消防安全“标准化”、“户籍化”管理和火灾风险评估机制,开展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检查、维修、配备好学校各场所的消防器材。
第十四条加强应急避险演练,提高自救自护能力。全面落实应急疏散演练制度,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建设,将安全演练纳入学校常规管理,经常组织防地震、防火灾、防踩踏、防暴恐等应急疏散演练,做到教职员工、学生全覆盖,认真总结预案演练情况,不断完善充实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师生应急逃生避险和自救自护能力。
第十五条加强周边治安防范,提升综合治理能力。强化校园周边综治防范措施,充分发挥学校及周边综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健全完善部门协同的齐抓共管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交通秩序、文化娱乐场所、食品市场、网络诈骗和“护校安园”、“清剿火患”、“六打六治”打非治违等专项整治行动,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坚持前端管理、源头防范,实现预知预警、预防预控,主动提请当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深化校园及周边治安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挂牌督办、联动推进、督导检查机制,强化校园周边易肇事肇祸、有潜在暴力倾向等重点人员的排查、救治、帮扶、管控,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加强有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矫治、管理,建立心理预警、疏导机制,开展管制刀具、器械收缴行动,有效预防和控制侵害学生及学生打架斗殴等涉校涉生暴力案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完善治安三防建设,构建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持续推进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要求,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加强校园治安防控网建设,完善学校内部安全防范机制,构建新型校园安防体系,提升治安防控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加强重点要害部位视频监控、消控、一键报警等技防设施规范化建设和管控,实现全覆盖和“人机互动”。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故),完善事故预警、应急救援、善后处置预案。加强校园治安岗和警务室建设,完善校园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设置。加强校园及周边地区巡逻防控和治安排查。健全完善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
第十七条加快利用科技手段,推进综治安全信息化建设。按照科技引领、信息支撑的思路,构建纵向贯通、横向集成、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学校综治安全信息(网络)系统,探索建立集治安防控、隐患排查治理、校车管理、安全管理、网格化服务及公共应急指挥等多位一体的校园安全云服务管理平台。主动适应大数据、新媒体时代要求,强化网络平台、微博、微信等新兴传播工具信息综合运用,加强安全教育信息平台、“学校安全”网站(页)建设,及时通过网站(页)发布信息资讯、解读政策法规、传播安全知识。
第四章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师生参与、齐抓共管”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体系,学校党政一把手是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综合监管责任人,担负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责任;其他校领导对业务范围内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学系、各单位负责人是所在单位综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学校与各学院、各部门签订年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作为考核该单位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同时对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考核、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协调公安、综治、教育、工商、卫生等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的相关工作,整体联动,形成合力,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章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二条建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奖惩制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是单位和个人考核业绩、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与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紧密挂钩,奖惩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在下列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者,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一)预防和制止案(事)件或事故发生成绩突出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人员,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有功的。
(三)疏导、调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避免重大恶性事件发生的。
(四)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或者安置、帮助、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成绩突出的。
(五)为校园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建议,被采纳后社会效果显著的。
(六)其他为校园综合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查究:
(一)因疏于防范或管理混乱,发生重特大案(事)件、事故的。
(二)治安状况混乱或存在重大治安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作虚假报告的。
(四)拒不落实校园综合治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其他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坚持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根据《福建省学校综治安全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和精神,干部考核、评优评先、各类综合性评估应事前征求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重视、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得力,导致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重大灾害事故,以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含各类外来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学校将严格执行责任查究制度,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该单位及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有关单位和部门可根据本条例规定,针对不同工作任务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各直属附属医院参照执行本条例,也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校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医科大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