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许可(新聘)
聘用单位须协助外国人在入境后30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入境后24小时内——办理住宿登记表
入境后5日内——进行身体检查
入境后7日内——申请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入境后20日内——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外国人持职业签证入境后,在办妥居留许可之前不可出境,否则职业签证失效,将导致其无法再次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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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延期《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许可
若外国人在聘用合同有效期内,《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不足2个月;或者经聘用单位和外国人协商确定,需要签订新的聘用合同,延长在华工作时间,则聘用单位须协助外国人申请延期《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人居留许可。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要求,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业务须在《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到期45日之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过期将不能提交延期申请,需按照重新申请办理。
因此,请务必在居留许可到期前至少60天完成新合同的签订,以便给延期《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许可足够的办理时间,避免造成在华非法居留,从而带来不必要的经济和其他损失;
如果外国人的住宿登记表和外国人体检表已过期,也须在居留许可到期前至少60天重新进行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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