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加强学生运动队管理,现制定我校学生运动队管理条例,请各运动队共同执行。
一、各运动队的日常管理由领队统一负责。教练员应积极配合领队共同抓好队伍建设。
二、教练员应根据本队(本组)运动员专业学习和体质健康情况,合理地、科学地安排业余训练。
三、各运动队必须制定科学的训练计划。教练组应定期组织研究高等院校开展业余运动训练的新方法、新途径,不断提高运动队的管理水平和训练水平。
四、运动员应在完成本专业课学习的前提下参加运动训练。运动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积极组织并参加学校的各种体育活动。期末专业课考试低于学校相关规定者不得参加下一学期运动队训练。
五、各运动队可自行安排训练时间。训练时间确定后报教研部办公室备案,教研部将不定期组织人员检查训练情况。
六、各运动队应认真做好训练课考勤工作。运动员在无特殊原因或未经教练员批准的情况下随意旷课,教研部将取消其运动员资格。
七、各运动队应建立运动员档案。定期向运动员所在院系反馈运动员的训练表现并及时了解运动员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运动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本条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体育教研部
200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