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换届选举工作基本程序
一、会前的工作程序
1.工会委员会制定换届选举的方案(含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方案、选举办法等)。
2.组织会员(代表)酝酿提名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人选(20%差额)。
3.换届选举的方案(含主席、副主席、经审主任候选人选)向同级党委汇报同意后,向校工会提出书面请示。
4.校工会书面批复。
5.工会委员会着手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组织人员起草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大会选举办法、大会日程、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材料和会议筹备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的工作程序
1.举行大会开幕式。
2.组织会员(或代表团会议)讨论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会议决议和大会选举办法(草案),酝酿讨论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推选监票人。
3.进行大会选举。
4.选出的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分别召开会议,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5.举行大会闭幕式。
三、会后的工作程序
1.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报告选举结果
2.校工会书面批复
3.做好会议文件,资料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附件:
1.《换届请示》式样
2.《主席等候选人请示》式样
3.《选举结果报告》式样
4.第×届工会委员会委员名单呈报表
5.第×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单呈报表
6.第*届工会委员会主席候选人登记表
7.第*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登记表
8.工会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摘要)
附件1 《请示》式样
×××学院(部门)工会
×工〔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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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学院(部门)工会第×届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
校工会:
××学院(部门)工会第×届会员代表大会于202×年×月召开的,至今已满×年,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拟于202×年×月×日召开××学院(部门)工会第×届会员(代表)大会,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大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二、大会的主要议程
三、代表名额、代表结构、代表条件和代表产生办法
四、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委员条件和委员产生办法
五、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条件和产生办法
六、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配备数额及产生办法
七、会期及其他事项
妥否,请批示。
××学院(部门)工会
202×年×月×日
附件2 《主席等候选人请示》式样
×××学院(部门)工会
×工〔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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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院第*届工会委员会主席、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建议人选的请示
校工会:
经第*届工会委员会研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拟推荐***为我院工会委员会主席候选人建议人选,***为我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建议人选。
当否,请批示。
××学院(部门)工会
202×年×月×日
附件3 《选举结果报告》式样
××学院(部门)工会
××〔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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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院(部门)
第×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
校工会:
202×年×月×日,××学院(部门)工会第×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由×××等×名同志组成××学院(部门)工会第×届委员会和由×××等×名同志组成的经费审查委员会。
××学院(部门)工会第×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同志为××学院(部门)工会主席,×××同志为××学院(部门)工会副主席。
××学院(部门)工会第×届经费审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同志为主任。
名单附后。
特此报告,请批复。
附件:
1.第×届工会委员会委员名单呈报表
2.第×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单呈报表
××学院(部门)工会
202×年×月×日
附件4
第×届工会委员会委员名单呈报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籍贯 | 职务 | 职称 | 文化程度 | 政治面貌 |
附件5
第×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单呈报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籍贯 | 职务 | 职称 | 文化程度 | 政治面貌 |
附件6
第×届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民族 | 籍贯 | 职务 职称 | 文化 程度 | 政治 面貌 | 原任工会职务 | 拟任工会职务 |
附件7
第×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席候选人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民族 | 籍贯 | 职务 职称 | 职称 | 文化 程度 | 政治 | 备注 |
附件8
工会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十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二、《中国工会章程》(2023年10月12日中国工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正)
第十条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十六条 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工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在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发现培养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成为培养干部的重要基地。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2023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在选举该工会委员会时确定,同时报告上一级工会,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任期届满未进行换届的,上级工会应当要求限期换届。
第二十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待遇。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应当妥善安排。
第二十一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后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四、《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对工会工作领导的意见》(闽委〔2011〕9号)
六、为工会工作创造更好的条件
1.加强工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好配强工会领导班子。各市、县(区)总工会主席一般应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兼任;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常委会要有总工会负责同志参加。设在地方总工会的由多个行业组成的产业工会的主席(主任)可享受同级地方总工会副职待遇。在工会换届和调整工会领导班子时,党委组织部门应当认真执行上级工会协管的有关规定,做到事先与上级工会沟通协调、共同考察,再作出相应决定。各级党委要把工会干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通过党校培训、挂职锻炼、内外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工会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和交流,为工会干部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要支持工会参照社会工作者管理模式在全社会公开招聘职业工会工作者,建立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逐步完善职业工会工作者培养、考核、使用、激励机制,推动建立具有鲜明特点的工会干部管理体制。
五、《福建省总工会、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工作的意见》(闽工〔2012〕55号)
六、加强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党组织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配备好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领导班子,关心他们的成长。在配备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领导干部时应充分听取上一级工会组织的意见,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领导班子。要把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干部纳入党政干部培训、交流、使用和管理的统筹规划之中。提高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干部素质,注意选拔优秀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干部充实到各级领导岗位。要依据教职工人数,为市、县(区)教育工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至5人,协调机构编制部门做好市、县(区)级教育工会编制核定工作,创造条件帮助落实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
要落实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干部政治经济待遇。在推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要确保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代表的比例。市、县级(区)教育工会专职主席要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是党员的作为党委常委(委员)人选;暂时没有条件配备的,可由同级党委(党组)负责人兼任,同时配备专职副主席;主持工作的副主席(专职副主席)按中层正职配备。学校工会主席,按同级副职干部配备,主持工作的副主席按中层正职配备,是党员的作为学校党委委员人选;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经审会主任按同级工会副职级配备,女工委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应保证学校工会兼职主席或副主席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给予工作津贴,并应根据其兼职情况计算工作量,不影响其职称评聘等。
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主席任期未满不应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要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六、《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1992年4月14日全国总工会第121次书记处会议通过)
第三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企业单位中的工人会员代表,学校、科研单位中的教职员工和科研人员会员代表,一般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条 届期内工会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代表大会都应对工会工作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按“职工之家”标准检查是否合格,并将评议结果报上级工会。同时,对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决议,每两年结合民主评议对工会领导人民主测评一次。经民主测评,凡获得信任票不足半数者,应报请上级工会和干部主管部门共同进行考察。如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应由代表大会作出决定,予以撤换或罢免。基层工会领导人缺额时,应按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时予以补选。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分别举行,也可以结合举行,按会议议程分段召开。
第三十三条 实行两会结合的单位的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以及工会领导人的民主选举结果,仍按工会章程的规定,报上级工会审批。
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2016年10月9日全国总工会印发)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确需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干部主管部门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领导人时,须按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补选前征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代理主席职务,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八、《全国总工会关于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1984年5月3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27次会议通过)
八、报批手续
1.召开代表大会以前,应向党委和上级工会汇报代表选举情况。初步酝酿的下届委员会、常委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名额及其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和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的预备名单,必须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同意后,方可召开代表大会。
2.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以及委员会上选出的常委、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同时报上一级工会审批。选举结果如与候选人名单不一致,应以选举结果为准。
